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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如何应对欺诈使用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19

最近,《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广西女孩梁玉娟是利用她的身份信息在河南省安阳市与一个陌生男子金结婚的。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表示,已安排律师与法院进行沟通,并迅速启动调查撤销程序。

《中国妇女日报》和《中国妇女网络》的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相关专家。专家说,梁玉娟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取消婚姻登记。但是目前,这一规定还不足以保护当事方的权利。有必要区别婚姻各种不良注册行为,并在民事诉讼范围内对其进行规范。

通过假冒方式注册,婚姻未建立关系

“ 婚姻应该是公开的,其宣传是结婚登记。”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祥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第8条强调,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法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双方都是自愿的,非重婚的,非近亲属以及没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双方均通过结婚登记明确声明。没有婚姻的个人登记,就无法建立婚姻关系。

李洪祥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梁玉娟没有去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对于梁玉娟来说,婚姻关系不可能发生,法律上的语言意味着婚姻没有成立。从此事件来看,由于没有提及违反婚姻法律的实质内容,梁玉娟不仅没有亲自注册婚姻,甚至不知道这是程序上的违反,不是无效的婚姻和吊销婚姻。国外有关立法一般规定,梁玉娟这样的情况是站不住脚的。我国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婚姻不会建立系统,但是如果我们可以从婚姻法律的第8条中反向推论此结论的存在,此外,此事件不仅涉及梁玉娟,还涉及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登记的双方。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丽也认为,梁玉娟的假冒注册婚姻应该属于婚姻。她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律规定的有效婚姻应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即男女双方有结婚协议,达到最低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一夫一妻制,也应满足婚姻的正式要求,即注册。可以看出,梁玉娟的身份被他人欺骗使用,因为他不同意对方结婚,甚至彼此不认识,这个婚姻不符合有效婚姻的要求。在某些国家/地区,将婚姻定义为无效婚姻,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42条的第一项。但是,我国的婚姻法在第10条中列出了四种无效的婚姻情况,并且没有全面的条款。梁玉娟的身份被他人欺诈性使用的情况并非无效婚姻。

“ 婚姻,例如上述根本没有婚姻协议的人,也属于婚姻,但尚未建立,但我国的婚姻法律没有关于婚姻的规定成立,使梁玉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赵莉说。

婚姻注册审核基本上是一项正式审核

李洪祥认为,婚姻登记机构应审查当事各方提交的文件是否完整,与文件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在该机构的管辖之下;双方必须保证他们是否有配偶和近亲。简而言之,必须审查婚姻法律和婚姻登记规定中规定的结婚证书和条件。 “这种审查应该是正式的审查,而不是实质性的审查。”例如,可以检查文件是否完整,并且可能难以检查文件的真实性;双方是否是近亲以及是否结婚,只能进行正式审查。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_重婚与非法同居_怎样调查重婚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婚姻登记处处长刘彩霞告诉记者,婚姻注册是一项行政确认行为,婚姻注册中的审查基本上是正式审查。 。法律没有赋予婚姻注册机构实质性的调查权力。如果婚姻注册的当事方的身份证明文件与个人的身份有很大不同,但是注册服务商主观上允许假冒结果发生,则注册服务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注册服务商已按照操作规范的要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履行了合理的检查义务,则应获豁免。目前,登记机构正在争取资金支持,并尽力增加身份证阅读器,证件扫描仪,面部识别系统等相关设施,以逐步提高身份比较的准确性。

婚姻注册机构可以直接取消婚姻注册吗?

在刘彩霞看来,梁玉娟的经历并非独一无二。冒名顶替者担心会冒用身份信息,并且该记录会影响婚姻的及时注册,并认为取消注册不会影响到它。

“公众对婚姻的注册有一定的误解。他们认为ID卡已被他人欺诈性注册,应通过告知注册当局将其吊销。但是,这不适用于小学生可以删除并重写。婚姻无效或此类人为的婚姻注册错误更正,婚姻注册系统不应删除原始注册信息。”刘彩霞解释。